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規則 |
85年10月16日8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92年 3月26日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94年10月12日9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95年 3月15日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96年 3月21日95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96年10月24日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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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規則依大學法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 二 條 |
本校設校務會議,議決校務重大事項。由下列代表組成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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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學術暨行政主管代表: 校長、副校長、各學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圖書館館長、國際事務處處長、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主任、資訊中心主任、技職教育研究及教學資源中心主任、體育室主任、軍訓室主任、主任秘書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室主任。
- 教師代表:由各系、所暨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專任教師(含軍訓教官)以無記名投票推選之。其應選名額,按其專任教師人數比例分配之。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,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。教師代表推選事務由各系、所暨通識與科學教育中心分別辦理之。各系所教師代表人數比例分配,由人事室按實際員額計算之。
- 研究人員代表:由全校助理研究員(含)以上之現職專任研究人員推選之,每滿十二人推選代表一人,惟研究中心代表總人數以二人為上限。
- 職員暨助教代表:四人,由全校職員暨助教推選之,其推選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。
- 工友代表:一人,由全校編制內工友推選之。其推選事務由總務處辦理之。
- 學生代表:所占比例人數為校務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,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選舉產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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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會議於必要時,得由校長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。 |
第 三 條 |
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術暨行政主管代表,不得被選任為教師代表,其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。第八款學生代表,其因故不能出席時,當次會議必要時得由候補代表替補之。 |
第 四 條 |
校務會議代表除學術暨行政主管代表依其職務任期為任期外,其餘代表任期為一學年,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,得連選連任,於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推選之。 |
第 五 條 |
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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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校務發展計畫之預算。
-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- 系、所、科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。
- 教務、學生事務、總務、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。
-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。
-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
-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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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校務會議於必要時,得設各種臨時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。 |
第 七 條 |
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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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會議召開事宜由秘書室辦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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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應於每學年度學期開始之第一次校務會議提校務年度報告。 |
第 八 條 |
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。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校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,如未經指定時,由出席人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主席。 |
第 九 條 |
校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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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校長交議。
- 各單位就有關業務提議。
- 校務會議代表五人以連署提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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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校務會議之決議,除本校其他章則另有規定外,應有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過半數出席,以出席校務會議代表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十一條 |
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定後,除應陳報上級核准者外,餘均分交有關單位負責執行之。 |
| 第十二條 |
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